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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6:5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督勤官、值日官值勤注意要點 9
九、凡督勤官、值日官查勤時查獲值勤戒護人員違反勤務規定 (如閱讀書
    報、打瞌睡、不按時簽巡邏表…等) 作為服務成績考核重要之參考。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9
九、凡督勤官、值日官查勤時查獲值勤戒護人員違反勤務規定 (如閱讀書
    報、打瞌睡、不按時簽巡邏表…等) 作為服務成績考核重要之參考。
民國 89 年 05 月 18 日訂定
9
九  戒護科長、督察對於戒護科所有值勤人員之勤務督導務必落實:
    (1) 要求所屬需分層負責執行各項勤務。
    (2) 平日對於值勤不力或操守不良之同仁須嚴加考核,必要時列冊考
        管,並陳報長官會同政風室輔導,如發掘不法,依法究辦。
    (3) 戒護科所屬同仁值勤時之行蹤,務必全盤掌控,未經核准不得進
        入非值勤區。
    (4) 不定時、不定點查察各勤務崗位值勤人員之勤務,經查值勤不力
        者,立即要求改善,不聽勸導者,依規定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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