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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6: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2
二、注意事項:
 (一)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不得辦理接見。
 (二)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
      1.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別為:
      (1)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3)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4)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受刑人) 每星期一次。
      2.受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下:
      (1) 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3) 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4) 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三)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
      接見時間。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2
二、注意事項:
 (一)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不得辦理接見。
 (二)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
      1.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別為:
      (1)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3)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4)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受刑人) 每星期一次。
      2.受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下:
      (1) 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3) 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4) 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三)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
      接見時間。
民國 89 年 10 月 02 日修正
2
貳  接見送入物品:
一  禁止非接見受刑人之家屬及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送入之菜餚,
    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家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
    ,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二  受刑人家屬送入菜餚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但有損害受刑人健康,夾帶
    違禁物品及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受處分人禁止送入飲食類。
三  收容人家屬未辦理接見者,仍可寄入物品。
四  粉狀、肉鬆、茶葉不得寄入。
五  海產及可釀酒水果 (如葡萄、楊桃、梅李、荔枝、桃子、鳳梨、梨子
    、百香果等 ) 不得寄入。
六  送入物品數量:內衣褲、毛巾、牙刷每次各以三件為限,信封每次五
    十個,信紙一百張,圖書雜誌每次三本,但夾帶違禁品及妨害監獄紀
    律者,不許送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