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見業務之辦理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至十一點,下午二點至四點。 (二) 週六至週日:週休二日停止辦理。 (三) 假日接見:每月第一週之星期日正常辦理。 (四) 國定例假日:停止辦理,如有開放另行公告。
壹 接見之辦理 一 接見時間: (一)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至十一點,下午二點至四點。 (二) 週六:上午九點至中午十二點。遇週休二日不辦理。 (三) 國定假日、例假日不辦理接見業務,但遇每月第一個星期日全天辦 理接見。 二 注意事項: (一)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不得辦理接見。 (二)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 1 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別為: Ⅰ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Ⅱ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Ⅲ第三級受刑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Ⅳ第四級受刑 (含未編級受刑人) 每星期一次。 2 受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下: Ⅰ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 Ⅱ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Ⅲ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Ⅳ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三)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 接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