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5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制式通用鑰匙管制要點 4
四、通用鑰匙不得複製、變造、持入戒護區使用,服務台值勤人員依權責
    可隨時要求查驗進入戒護區者所持用之通用鑰匙,經發現違反規定者
    應即報告長官簽請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4
四、通用鑰匙不得複製、變造、持入戒護區使用,服務台值勤人員依權責
    可隨時要求查驗進入戒護區者所持用之通用鑰匙,經發現違反規定者
    應即報告長官簽請議處。
民國 87 年 10 月 01 日訂定
4
四  通用鑰匙不得複製、變造、持入戒護區使用,服務台值勤人員依權責
    可隨時要求查驗進入戒護區者所持用之通用鑰匙,經發現違反規定者
    應即報告長官簽請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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