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4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7
七  本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不收受現金寄存,一律以匯票收受保管
    金 (零用錢) 。每一次寄款匯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限額一
    律拒收退回,每個人保管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弊十萬元。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訂定
7
七  本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不收受現金寄存,一律以匯票收受保管
    金 (零用錢) 。每一次寄款匯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限額一
    律拒收退回,每個人保管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弊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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