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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3: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6
六、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
    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處理。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檔案上加附之所有金屬物,如釘書針、大頭針、迴紋針等物品應一
      律剔除。
(二)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於同一檔案卷夾,每一檔案卷夾存放同
      一分類號案件為限,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
      。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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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
    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處理。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所有金屬物,如釘書針、大頭針、迴紋針等物品應一
      律剔除。
 (二) 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 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於同一檔案卷夾,每一檔案卷夾存放同
      一分類號案件為限,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
      。
民國 94 年 07 月 15 日修正
6
六、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
    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處理。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所有金屬物,如釘書針、大頭針、迴紋針等物品應一
      律剔除。
 (二) 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 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於同一檔案卷夾,每一檔案卷夾存放同
      一分類號案件為限,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
      。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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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立卷
一  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
    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不得損及檔案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應
    以公文用紙襯貼處理。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所有金屬物,如釘書針、大頭針、迴紋針等物品應一
      律剔除。
 (二) 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 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於同一檔案卷夾,每一檔案卷夾存放同
      一分類號案件為限,同一分類號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檔案卷夾
      。
民國 9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3
參  文卷裝訂
一  歸檔文卷,由承辦人員裝訂成冊,卷內文件依來文順序,先者在上、
    後者在下,並於封面裡建立卷宗目錄,註明文件字號、案由頁數。
二  檔案裝訂、大小長短,應以公文紙規格標準為準,必須整齊劃一,厚
    度均勻,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檔案上加附之針夾應一律剔除。
 (二) 檔案如有破損,應予修補,如有皺摺,應予理平。
 (三) 同類文卷過多時,應分裝數冊,不得使用箱裝或成包成捆,以利檢
      調。但憑證與傳票因規格不一及建築圖不能裝訂成冊,採裝箱制檔
      並貼置標籤,書明檔號、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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