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定期保存兩種。
陸 銷毀 一 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定期保存兩種。 二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逐案檢出,製作擬銷毀檔案 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 ,應簽註延長年限及理由。 三 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畫及檔案銷毀目錄,陳所長核准,及 函送檔案局審核,審核通過方得辦理銷毀。
陸 清理 一 檔案保存年限分為永久、定期保存兩種。 二 已屆滿保存期限之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逐案檢出,繕造檔案銷燬清 冊送原承辦單位審核,並由所長核准後會同有關人員監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