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典獄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典獄長 或秘書兼任;委員五人至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心理、教育、社會、法 律、宗教、犯罪學、監獄學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聘任之 。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擔任期間如有不適任情事,經 監務委員會決議後,得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