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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5
五、自營作業:
(一)單位:農作科、藝品科、食品科、印刷科、木工科。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1.依各工場服務員及搬運隊編制人數合計數,乘每人(日)總務科
        雇工每人(月)平均勞作金計算出服務員視同勞作金總額,扣除
        搬運隊視同作業勞作金,為自營工場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2.前項勞作金額再乘各工場收入百分比(當月作業總收入/各工場
        收入)即為各工場視同作業勞作金之金額。
      3.各工場勞作金額以日數換算後,乘每人實際工作日數,即為每人
        應得勞作金。
(四)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民國 103 年 12 月 05 日修正
5
五、自營作業:
(一)單位:農作科、藝品科、食品科、印刷科、木工科。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1.依各工場服務員及搬運隊編制人數合計數,乘每人(日)總務科
        雇工每人(月)平均勞作金計算出服務員視同勞作金總額,扣除
        搬運隊視同作業勞作金,為自營工場服務員視同作業勞作金。
      2.前項勞作金額再乘各工場收入百分比(當月作業總收入/各工場
        收入)即為各工場視同作業勞作金之金額。
      3.各工場勞作金額以日數換算後,乘每人實際工作日數,即為每人
        應得勞作金。
(四)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1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99  年 11 月 01 日第 23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 年 01 月 02 日第 2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 年 10 月 01 日第 20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 年 11 月 01 日第 22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  單位    │      核發種類        │        核發依據        │
├─────┼───────────┼────────────┤
│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          │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作業勞作金:      │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31 │
│作業工場  │服務員,由作業基金支付│日法矯字第 0920902045 號│
│          │。                    │函「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          │                      │人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
│          │                      │紀錄議題二決議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核發。                │法」。                  │
├─────┼───────────┼────────────┤
│一、炊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二、清掃、│總務科雇工:(結算百分│    31  日法矯字第 09209│
│    營繕、│比後核發)            │    02045 號函「改進各監│
│    外役隊│一、炊場:依實際參與作│    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
│    、農藝│    業人數每人每月    │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
│    、戒分│    1500  元。        │    題二決議辦理。      │
│    農藝、│二、清掃、營繕、外役隊│二、依 102  年 06 月 17 │
│    戒分炊│    、農藝、戒分農藝、│    日本監炊場作業收容人│
│    場。  │    戒分炊場,依實際參│    調高雇工費協調會議記│
│三、服務員│    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錄決議、每人每月雇工│
│    :    │    1100  元。        │    費調高為 1500 元。  │
│    科室(│三、服務員:          │三、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
│    教區)│    科室(教區)、八教│    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
│    、八教│    區(含看護視同作業│    業項目時,其日數應扣│
│    區(含│    )、補校、戒分宗教│    除之。              │
│    看護視│    班、美工班及代表機│四、戒分農藝於每年 5  至│
│    同作業│    關參賽或表演者,依│    8 月芒果季節時,由作│
│    )、補│    實際參與作業人數每│    業基金支付。        │
│    校、戒│    人每月 800  元。  │                        │
│    分宗教│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班、美│        百分比後核發。│                        │
│    工班及│                      │                        │
│    代表機│                      │                        │
│    關參賽│                      │                        │
│    或表演│                      │                        │
│    者。  │                      │                        │
│          │                      │                        │
├─────┼───────────┼────────────┤
│一、      │一般勞作金:          │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31 │
│委辦部、理│合作社雇工:(結算百分│日法矯字第 0920902045 號│
│髮。      │比後核發)            │函「改進各監所辦理收容人│
│二、      │一、委辦部、理髮,依實│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紀│
│卡片室、戒│    際參與作業人數每人│錄議題二決議辦理。      │
│分職餐。  │    每月 1100 元。    │                        │
│          │二、卡片室、戒分職餐,│                        │
│          │    依實際參與作業人數│                        │
│          │    每人每月 550  元。│                        │
│          │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百分比後核發。        │                        │
├─────┼───────────┼────────────┤
│洗衣、洗車│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縫紉、豆│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芽菜、工藝│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班、烘焙班│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
│、麵包部、│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法」。              │
│印刷、木工│核發。                │                        │
│,戒分洗衣│                      │                        │
│及洗車。  │                      │                        │
│          │                      │                        │
├─────┼───────────┼────────────┤
│搬運      │視同作業勞作金:      │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31 │
│          │搬運作業成品及材料,由│日法矯字第 0920902045 號│
│          │作業基金支付。        │函「改進各監所辦理收容人│
│          │獎勵金:              │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紀│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錄議題二決議辦理。      │
│          │核發。                │                        │
└─────┴───────────┴────────────┘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1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99  年 11 月 01 日第 23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 年 01 月 02 日第 2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 年 10 月 01 日第 20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  單位    │      核發種類        │        核發依據        │
├─────┼───────────┼────────────┤
│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          │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作業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09 日法  │
│作業工場  │服務員,由作業基金支付│88 矯字第 001471 號函「 │
│          │。                    │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
│          │                      │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
│          │                      │二、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核發。                │法」。                  │
├─────┼───────────┼────────────┤
│一、炊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務部 88 年 12 月│
│二、清掃、│總務科雇工:(結算百分│    09 日法 88 矯字第   │
│    營繕、│比後核發)            │    001471  號函「改進各│
│    外役隊│一、炊場:依實際參與作│    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    科、戒│    業人數每人每月    │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
│    分炊場│    1500  元。        │    題二、決議二辦理。  │
│    。    │二、清掃、營繕、外役隊│二、依 102  年 06 月 17 │
│三、服務員│    、戒分炊場,依實際│    日本監炊場作業收容人│
│    :    │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    調高雇工費協調會議記│
│    科室(│    月 1100 元。      │    錄決議、每人每月雇工│
│    教區)│三、服務員:          │    費調高為 1500 元。  │
│    、八教│    科室(教區)、八教│三、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
│    區(含│    區(含看護視同作業│    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
│    看護視│    )、補校、戒分宗教│    業項目時,其日數應扣│
│    同作業│    班、美工班及代表機│    除之。              │
│    )、補│    關參賽或表演者,依│                        │
│    校、戒│    實際參與作業人數每│                        │
│    分宗教│    人每月 800  元。  │                        │
│    班、美│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工班及│        百分比後核發。│                        │
│    代表機│                      │                        │
│    關參賽│                      │                        │
│    或表演│                      │                        │
│    者。  │                      │                        │
├─────┼───────────┼────────────┤
│一、      │一般勞作金:          │依法務部 88 年 12 月 09 │
│委辦部、理│合作社雇工:(結算百分│日法 88 矯字第 001471 號│
│髮。      │比後核發)            │函「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二、      │一、委辦部、理髮,依實│人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卡片室、戒│    際參與作業人數每人│議題二、決議二辦理。    │
│分職餐。  │    每月 1100 元。    │                        │
│          │二、卡片室、戒分職餐,│                        │
│          │    依實際參與作業人數│                        │
│          │    每人每月 550  元。│                        │
│          │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百分比後核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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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洗車│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縫紉、豆│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芽班、工藝│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班、烘焙班│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
│、麵包部、│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法」。              │
│印刷、木工│核發。                │                        │
│、戒分洗衣│                      │                        │
│及洗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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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運、農藝│視同作業勞作金:      │一、依法務部 88 年 12 月│
│、戒分農藝│由作業基金支付,每人每│    09 日法 88 矯字第   │
│          │月約實發 400 元。     │    001471  號函「改進各│
│          │獎勵金:              │    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
│          │核發。                │    題二、決議二辦理。  │
│          │                      │二、戒分農藝於芒果季節每│
│          │                      │    年 5  至 8  月外,係│
│          │                      │    從事清掃(營繕)作業│
│          │                      │    項目時,由總務科雇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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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1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單位      │核發種類              │核發依據                │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條、三十三條規定。  │
│          │後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          │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後核發)              │法」。                  │
├─────┼───────────┼────────────┤
│清掃(一)│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8  日法 8│
│清掃(二)│總務科雇工:清掃(一)│矯字第○○一四七一號「改│
│炊場      │、清掃(二)、炊場、外│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外役隊    │役隊、營繕、農藝、戒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營繕      │營繕、戒分炊場等依實際│,決議一辦理。          │
│科室雜役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                        │
│五舍雜役  │1100  元;科室雜役、五│                        │
│六舍雜役  │舍雜役、六舍雜役、病舍│                        │
│病舍雜役  │雜役、補校雜役、美工班│                        │
│補校雜役  │、代表機關參加比賽或表│                        │
│美工班    │演者、戒分清掃等依實際│                        │
│戒分營繕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八│                        │
│戒分炊場  │00  元。(以固定百分比│                        │
│戒分清掃  │核發)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委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委二      │合作社雇工:委一、委二│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理髮      │、理髮等依實際參與作業│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卡片室    │人數每人每月 1100 元。│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戒分職餐  │(結算百分比後核發);│決議三辦理。            │
│          │卡片室、戒分職餐依實際│                        │
│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                        │
│          │550 元。(結算百分比後│                        │
│          │核發)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  │
│洗車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二條、三十三條規定。│
│工藝班    │後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烘焙班    │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法│
│戒分農藝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戒分烘焙  │後核發)              │                        │
│戒分洗衣  │                      │                        │
│戒分洗車  │                      │                        │
├─────┼───────────┼────────────┤
│搬運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農藝      │每人每月約實發 400  元│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獎勵金: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決議二辦理。            │
│          │後核發)              │                        │
├─────┼───────────┴────────────┤
│備考      │一、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業項│
│          │    目時,其日數應扣除之(如戒分營繕,部分日數從│
│          │    事農藝作業時。)                            │
│          │二、本要點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101  年 1  月 2│
│          │    日第 2  次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單位      │核發種類              │核發依據                │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條、三十三條規定。  │
│          │後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          │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後核發)              │法」。                  │
├─────┼───────────┼────────────┤
│清掃(一)│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8  日法 8│
│清掃(二)│總務科雇工:清掃(一)│矯字第○○一四七一號「改│
│炊場      │、清掃(二)、炊場、外│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外役隊    │役隊、營繕、農藝、戒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營繕      │營繕、戒分炊場等依實際│,決議一辦理。          │
│科室雜役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1│                        │
│五舍雜役  │100 元;科室雜役、五舍│                        │
│六舍雜役  │雜役、六舍雜役、病舍雜│                        │
│病舍雜役  │役、補校雜役、美工班、│                        │
│補校雜役  │戒分清掃等依實際參與作│                        │
│美工班    │業人數每人每月八○○元│                        │
│戒分營繕  │。(以固定百分比核發)│                        │
│戒分炊場  │獎勵金:              │                        │
│戒分清掃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委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委二      │合作社雇工:委一、委二│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理髮      │、理髮等依實際參與作業│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卡片室    │人數每人每月 1100 元。│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戒分職餐  │(結算百分比後核發);│決議三辦理。            │
│          │卡片室、戒分職餐依實際│                        │
│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5│                        │
│          │50  元。(結算百分比後│                        │
│          │核發)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  │
│洗車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二條、三十三條規定。│
│工藝班    │後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烘焙班    │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法│
│戒分農藝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戒分烘焙  │後核發)              │                        │
│戒分洗衣  │                      │                        │
│戒分洗車  │                      │                        │
├─────┼───────────┼────────────┤
│搬運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農藝      │每人每月約實發 400  元│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獎勵金: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決議二辦理。            │
│          │後核發)              │                        │
├─────┴───────────┴────────────┤
│備考        一、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業項│
│                目時,其日數應扣除之(如戒分營繕,部分日數從│
│                事農藝作業時。)                            │
│            二、本要點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100  年 1  月 1│
│                8 日第 3  次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修正
1
┌──────────────────────────────┐
│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
│單位        │    核發種類        │ 核發依據               │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條、三十三條規定。  │
│            │比後核發)          │二、依部頒「監所作業勞作│
│            │                    │    金給付辦法」。      │
│            ├──────────┼────────────┤
│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            │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部頒「監所受刑人被告作│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            │比後核發)          │                        │
├──────┼──────────┼────────────┤
│清掃(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8  日法 8│
│清掃(二)  │總務科雇工:清掃(一│矯字第○○一四七一號「改│
│炊場        │)、清掃(二)、炊場│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外役隊      │、外役隊、營繕、農藝│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營繕        │、戒分營繕、戒分炊場│,決議一辦理。          │
│科室雜役    │等依實際參與作業人數│                        │
│五舍雜役    │每人每月 1100 元;科│                        │
│六舍雜役    │室雜役、五舍雜役、六│                        │
│病舍雜役    │舍雜役、病舍雜役、補│                        │
│補校雜役    │校雜役、美工班、戒分│                        │
│美工班      │清掃等依實際參與作業│                        │
│戒分營繕    │人數每人每月八○○元│                        │
│戒分炊場    │。(以固定百分比核發│                        │
│戒分清掃    │)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            │比後核發)          │                        │
├──────┼──────────┼────────────┤
│委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委二        │合作社雇工:委一、委│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理髮        │二、理髮等依實際參與│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卡片室      │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戒分職餐    │1100元。(結算百分比│決議三辦理。            │
│            │後核發);卡片室、戒│                        │
│            │分職餐依實際參與作業│                        │
│            │人數每人每月 550  元│                        │
│            │。(結算百分比後核發│                        │
│            │)                  │                        │
│            │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            │比後核發)          │                        │
├──────┼──────────┼────────────┤
│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洗車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條、三十三條規定。  │
│工藝班      │比後核發)          │二、依據部頒「監所作業勞│
│烘焙班      │                    │    作金給付法」。      │
│戒分農藝    │獎勵金:            │                        │
│戒分烘焙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戒分洗衣    │比後核發)          │                        │
│戒分洗車    │                    │                        │
├──────┼──────────┼────────────┤
│搬運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農藝        │每人每月約實發 400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元。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獎勵金:            │決議二辦理。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            │比後核發)          │                        │
├──────┼──────────┴────────────┤
│備考        │一、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業│
│            │    項目時,其日數應扣除之(如戒分營繕,部分日│
│            │    數從事農藝作業時。)                      │
│            │二、本要點經本監 99 年 11 月 1  日第 23 次監務│
│            │    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民國 94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1
┌──────────────────────────────┐
│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                        南監德作字第 0941100042 號函 (修正) │
├─────┬───────┬─────────────┬──┤
│單      位│核  發  種  類│核      發      依      據│備考│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本要│
│          │ (依實際收入結│    、三十三條規定。      │點經│
│          │算百分比後核發│二、依部頒「監所作業勞作金│本監│
│          │)             │    給付辦法」。          │九十│
│          ├───────┼─────────────┤一年│
│          │視同勞作金    │依法  矯字第○○一四七一號│十月│
│          │              │「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一日│
│          │              │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第十│
│          │              │,決議二辦理。            │四次│
│          ├───────┼─────────────┤監務│
│          │獎勵金        │依部頒「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委員│
│          │ (依實際收入結│獎勵金發給辦法」。        │會議│
│          │算百分比後核發│                          │通過│
│          │)             │                          │實施│
├─────┼───────┼─────────────┤,修│
│清掃 (一) │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  矯字第○○一四七│正時│
│炊      場│總務科雇工:  │    一號「改進各監院所辦理│亦同│
│外  役  隊│依實際參與作業│    收容人作業相關事宜」  │。  │
│戒治所雜役│每人每月 1100 │    會議紀錄議題二,決議一│    │
│戒一雜役  │元。 (以固定百│    辦理。                │    │
│戒二雜役  │分比核發)     │二、依本監八十九年第二次監│    │
│戒分營繕  │              │    務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
│戒分炊場  │              │    。                    │    │
├─────┼───────┼─────────────┤    │
│代      一│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  矯字第○○一四七│    │
│代      二│合作社雇工:  │    一號「改進各監院所辦理│    │
│理      髮│一、代一、代二│    收容人作業相關事宜」會│    │
│卡  片  室│    、理髮依實│    議紀錄議題二,決議三辦│    │
│戒分職餐  │    際參與作業│    理。                  │    │
│          │    每人每月 1│二、依本監八十九年第二次監│    │
│          │    100 元。 (│    務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
│          │    結算百分比│    。                    │    │
│          │    後核發)   │                          │    │
│          │二、卡片室、戒│                          │    │
│          │    分職餐依實│                          │    │
│          │    際參與作業│                          │    │
│          │    每人每月 5│                          │    │
│          │    50  元。 (│                          │    │
│          │    結算百分比│                          │    │
│          │    後核發)   │                          │    │
├─────┼───────┼─────────────┤    │
│本監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    │
│本監洗車  │ (依實際收入結│    、三十三條規定。      │    │
│戒分洗衣  │算百分比後核發│二、依據部頒「監所作業勞作│    │
│戒分洗車  │)             │    金給付辦法」。        │    │
├─────┼───────┼─────────────┤    │
│清掃 (二) │視同勞作金    │一、依據法  矯字第○○一四│    │
│搬    運  │一、清掃 (二) │    七一號「改進各監院所辦│    │
│營    繕  │    、搬運、營│    理收容人作業相關事宜」│    │
│農    藝  │    繕、農藝依│    會議紀錄議題二,決議二│    │
│科室雜役  │    實際參與作│    辦理。                │    │
│五舍雜役  │    業每人每月│二、依本監八十九年第二次監│    │
│六舍雜役  │    約實發 400│    務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
│病舍雜役  │    元。      │    。                    │    │
│補校雜役  │二、科室雜役、│                          │    │
│戒分清掃  │    五舍雜役、│                          │    │
│          │    六舍  雜役│                          │    │
│          │    、病舍雜役│                          │    │
│          │    、補校雜役│                          │    │
│          │    、戒分清掃│                          │    │
│          │    依實際參與│                          │    │
│          │    作業每人每│                          │    │
│          │    月約實發 3│                          │    │
│          │    00  元。  │                          │    │
└─────┴───────┴─────────────┴──┘
民國 91 年 10 月 14 日修正
1
┌──────────────────────────────┐
│台灣台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
│                    台灣台南監獄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
│                    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051 號函核定 (修正) │
├─────┬───────┬──────────┬─────┤
│單      位│核  發  種  類│核    發    依    據│備      考│
├─────┼───────┼──────────┼─────┤
│工      場│一般勞作金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本要點經本│
│          │ (依實際收入結│    十二條、三十三條│監九十一年│
│          │算百分比後核發│    規定。          │十月一日第│
│          │)             │二  依部頒「監所作業│十四次監務│
│          │              │    勞作金給付辦法」│委員會議通│
│          │              │    。              │過實施,修│
│          │              │                    │正時亦同。│
│          ├───────┼──────────┤          │
│          │視同勞作金    │依法矯字第○○一四│          │
│          │              │七一號「改進各監院所│          │
│          │              │辦理收容人作業相關事│          │
│          │              │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              │決議二辦理。        │          │
│          ├───────┼──────────┤          │
│          │獎    勵    金│依部頒「監所受刑人被│          │
│          │ (依實際收入結│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          │算百分比後核發│」。                │          │
│          │)             │                    │          │
├─────┼───────┼──────────┤          │
│清掃 (一) │一般勞作金    │一  依法矯字第○○│          │
│炊      場│總務科雇工:依│    一四七一號「改進│          │
│外  役  隊│實際參與作業每│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
│戒治所雜役│人每月 1100 元│    人作業相關事宜」│          │
│戒一雜役  │。 (以固定百分│    會議紀錄議題二,│          │
│戒二雜役  │比核發)       │    決議一辦理。    │          │
│戒分營繕  │              │二  依本監八十九年第│          │
│戒分炊場  │              │    二次監務委員會議│          │
│          │              │    紀錄決議辦理。  │          │
├─────┼───────┼──────────┤          │
│代      一│合作社雇工:  │一  依法矯字第○○│          │
│代      二│一  代一、代二│    一四七一號「改進│          │
│理      髮│    、理髮依實│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
│卡  片  室│    際參與作業│    人作業相關事宜」│          │
│戒分職餐  │    每人每月 1│    會議紀錄議題二,│          │
│          │    100 元。 (│    決議三辦理。    │          │
│          │    結算百分比│二  依本監八十九年第│          │
│          │    後核發)   │    二次監務委員會議│          │
│          │二  卡片室、戒│    紀錄決議辦理。  │          │
│          │    分職餐依實│                    │          │
│          │    際參與作業│                    │          │
│          │    每人每月 5│                    │          │
│          │    50  元。 (│                    │          │
│          │    結算百分比│                    │          │
│          │    後核發)   │                    │          │
│          │              │                    │          │
├─────┼───────┼──────────┤          │
│本監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          │
│本監洗車  │ (依實際收入結│    十二條、三十三條│          │
│戒分洗衣  │算百分比後核發│    規定。          │          │
│戒分洗車  │)             │二  依據部頒「監所作│          │
│          │              │    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
│清掃 (二) │視同勞作金    │一  依據法矯字第○│          │
│搬      運│一  清掃 (二) │    ○一四七一號「改│          │
│營      繕│    、搬運、營│    進各監院所辦理收│          │
│農      藝│    繕、農藝依│    容人作業相關事宜│          │
│科室雜役  │    實際參與作│    」會議紀錄議題二│          │
│五舍雜役六│    業每人每月│    ,決議二辦理。  │          │
│舍        │    約實發 400│二  依本監八十九年第│          │
│雜      役│    元。      │    二次監務委員會議│          │
│病舍雜役  │二  科室雜役、│    紀錄決議辦理。  │          │
│補校雜役  │    五舍雜役、│                    │          │
│戒分清掃  │    六舍  雜役│                    │          │
│          │    、病舍雜役│                    │          │
│          │    、補校雜役│                    │          │
│          │    、戒分清掃│                    │          │
│          │    依實際參與│                    │          │
│          │    作業每人每│                    │          │
│          │    月約實發 3│                    │          │
│          │    00元。    │                    │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