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社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委辦部、理髮室、卡片室、戒治分監職餐,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 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99 年 11 月 01 日第 23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 年 01 月 02 日第 2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 年 10 月 01 日第 20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 年 11 月 01 日第 22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 單位 │ 核發種類 │ 核發依據 │ ├─────┼───────────┼────────────┤ │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 │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作業勞作金: │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31 │ │作業工場 │服務員,由作業基金支付│日法矯字第 0920902045 號│ │ │。 │函「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 │ │人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 │ │ │紀錄議題二決議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核發。 │法」。 │ ├─────┼───────────┼────────────┤ │一、炊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二、清掃、│總務科雇工:(結算百分│ 31 日法矯字第 09209│ │ 營繕、│比後核發) │ 02045 號函「改進各監│ │ 外役隊│一、炊場:依實際參與作│ 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 │ 、農藝│ 業人數每人每月 │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 │ 、戒分│ 1500 元。 │ 題二決議辦理。 │ │ 農藝、│二、清掃、營繕、外役隊│二、依 102 年 06 月 17 │ │ 戒分炊│ 、農藝、戒分農藝、│ 日本監炊場作業收容人│ │ 場。 │ 戒分炊場,依實際參│ 調高雇工費協調會議記│ │三、服務員│ 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錄決議、每人每月雇工│ │ : │ 1100 元。 │ 費調高為 1500 元。 │ │ 科室(│三、服務員: │三、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 │ 教區)│ 科室(教區)、八教│ 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 │ 、八教│ 區(含看護視同作業│ 業項目時,其日數應扣│ │ 區(含│ )、補校、戒分宗教│ 除之。 │ │ 看護視│ 班、美工班及代表機│四、戒分農藝於每年 5 至│ │ 同作業│ 關參賽或表演者,依│ 8 月芒果季節時,由作│ │ )、補│ 實際參與作業人數每│ 業基金支付。 │ │ 校、戒│ 人每月 800 元。 │ │ │ 分宗教│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班、美│ 百分比後核發。│ │ │ 工班及│ │ │ │ 代表機│ │ │ │ 關參賽│ │ │ │ 或表演│ │ │ │ 者。 │ │ │ │ │ │ │ ├─────┼───────────┼────────────┤ │一、 │一般勞作金: │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31 │ │委辦部、理│合作社雇工:(結算百分│日法矯字第 0920902045 號│ │髮。 │比後核發) │函「改進各監所辦理收容人│ │二、 │一、委辦部、理髮,依實│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紀│ │卡片室、戒│ 際參與作業人數每人│錄議題二決議辦理。 │ │分職餐。 │ 每月 1100 元。 │ │ │ │二、卡片室、戒分職餐,│ │ │ │ 依實際參與作業人數│ │ │ │ 每人每月 550 元。│ │ │ │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百分比後核發。 │ │ ├─────┼───────────┼────────────┤ │洗衣、洗車│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縫紉、豆│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芽菜、工藝│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班、烘焙班│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 │、麵包部、│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法」。 │ │印刷、木工│核發。 │ │ │,戒分洗衣│ │ │ │及洗車。 │ │ │ │ │ │ │ ├─────┼───────────┼────────────┤ │搬運 │視同作業勞作金: │依法務部 92 年 07 月 31 │ │ │搬運作業成品及材料,由│日法矯字第 0920902045 號│ │ │作業基金支付。 │函「改進各監所辦理收容人│ │ │獎勵金: │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紀│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錄議題二決議辦理。 │ │ │核發。 │ │ └─────┴───────────┴────────────┘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99 年 11 月 01 日第 23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1 年 01 月 02 日第 2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2 年 10 月 01 日第 20 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 ├─────┬───────────┬────────────┤ │ 單位 │ 核發種類 │ 核發依據 │ ├─────┼───────────┼────────────┤ │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 │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作業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09 日法 │ │作業工場 │服務員,由作業基金支付│88 矯字第 001471 號函「 │ │ │。 │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 │ │ │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 │ │ │二、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核發。 │法」。 │ ├─────┼───────────┼────────────┤ │一、炊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務部 88 年 12 月│ │二、清掃、│總務科雇工:(結算百分│ 09 日法 88 矯字第 │ │ 營繕、│比後核發) │ 001471 號函「改進各│ │ 外役隊│一、炊場:依實際參與作│ 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 科、戒│ 業人數每人每月 │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 │ 分炊場│ 1500 元。 │ 題二、決議二辦理。 │ │ 。 │二、清掃、營繕、外役隊│二、依 102 年 06 月 17 │ │三、服務員│ 、戒分炊場,依實際│ 日本監炊場作業收容人│ │ : │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 調高雇工費協調會議記│ │ 科室(│ 月 1100 元。 │ 錄決議、每人每月雇工│ │ 教區)│三、服務員: │ 費調高為 1500 元。 │ │ 、八教│ 科室(教區)、八教│三、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 │ 區(含│ 區(含看護視同作業│ 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 │ 看護視│ )、補校、戒分宗教│ 業項目時,其日數應扣│ │ 同作業│ 班、美工班及代表機│ 除之。 │ │ )、補│ 關參賽或表演者,依│ │ │ 校、戒│ 實際參與作業人數每│ │ │ 分宗教│ 人每月 800 元。 │ │ │ 班、美│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工班及│ 百分比後核發。│ │ │ 代表機│ │ │ │ 關參賽│ │ │ │ 或表演│ │ │ │ 者。 │ │ │ ├─────┼───────────┼────────────┤ │一、 │一般勞作金: │依法務部 88 年 12 月 09 │ │委辦部、理│合作社雇工:(結算百分│日法 88 矯字第 001471 號│ │髮。 │比後核發) │函「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二、 │一、委辦部、理髮,依實│人作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卡片室、戒│ 際參與作業人數每人│議題二、決議二辦理。 │ │分職餐。 │ 每月 1100 元。 │ │ │ │二、卡片室、戒分職餐,│ │ │ │ 依實際參與作業人數│ │ │ │ 每人每月 550 元。│ │ │ │獎勵金:依實際收入結算│ │ │ │百分比後核發。 │ │ ├─────┼───────────┼────────────┤ │洗衣、洗車│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 32 條│ │、縫紉、豆│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33 條規定。 │ │芽班、工藝│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班、烘焙班│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 │、麵包部、│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法」。 │ │印刷、木工│核發。 │ │ │、戒分洗衣│ │ │ │及洗車。 │ │ │ ├─────┼───────────┼────────────┤ │搬運、農藝│視同作業勞作金: │一、依法務部 88 年 12 月│ │、戒分農藝│由作業基金支付,每人每│ 09 日法 88 矯字第 │ │ │月約實發 400 元。 │ 001471 號函「改進各│ │ │獎勵金: │ 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後│ 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 │ │核發。 │ 題二、決議二辦理。 │ │ │ │二、戒分農藝於芒果季節每│ │ │ │ 年 5 至 8 月外,係│ │ │ │ 從事清掃(營繕)作業│ │ │ │ 項目時,由總務科雇工│ │ │ │ 。 │ └─────┴────────────────────────┘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單位 │核發種類 │核發依據 │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條、三十三條規定。 │ │ │後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 │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後核發) │法」。 │ ├─────┼───────────┼────────────┤ │清掃(一)│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8 日法 8│ │清掃(二)│總務科雇工:清掃(一)│矯字第○○一四七一號「改│ │炊場 │、清掃(二)、炊場、外│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外役隊 │役隊、營繕、農藝、戒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營繕 │營繕、戒分炊場等依實際│,決議一辦理。 │ │科室雜役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 │ │五舍雜役 │1100 元;科室雜役、五│ │ │六舍雜役 │舍雜役、六舍雜役、病舍│ │ │病舍雜役 │雜役、補校雜役、美工班│ │ │補校雜役 │、代表機關參加比賽或表│ │ │美工班 │演者、戒分清掃等依實際│ │ │戒分營繕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八│ │ │戒分炊場 │00 元。(以固定百分比│ │ │戒分清掃 │核發)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委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委二 │合作社雇工:委一、委二│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理髮 │、理髮等依實際參與作業│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卡片室 │人數每人每月 1100 元。│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戒分職餐 │(結算百分比後核發);│決議三辦理。 │ │ │卡片室、戒分職餐依實際│ │ │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 │ │ │550 元。(結算百分比後│ │ │ │核發)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 │ │洗車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二條、三十三條規定。│ │工藝班 │後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烘焙班 │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法│ │戒分農藝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戒分烘焙 │後核發) │ │ │戒分洗衣 │ │ │ │戒分洗車 │ │ │ ├─────┼───────────┼────────────┤ │搬運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農藝 │每人每月約實發 400 元│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獎勵金: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決議二辦理。 │ │ │後核發) │ │ ├─────┼───────────┴────────────┤ │備考 │一、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業項│ │ │ 目時,其日數應扣除之(如戒分營繕,部分日數從│ │ │ 事農藝作業時。) │ │ │二、本要點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101 年 1 月 2│ │ │ 日第 2 次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 │核發要點 │ ├─────┬───────────┬────────────┤ │單位 │核發種類 │核發依據 │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條、三十三條規定。 │ │ │後核發) │二、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 │ │ │ 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 │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法務部矯正署頒「監所受│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 │ │後核發) │法」。 │ ├─────┼───────────┼────────────┤ │清掃(一)│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8 日法 8│ │清掃(二)│總務科雇工:清掃(一)│矯字第○○一四七一號「改│ │炊場 │、清掃(二)、炊場、外│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外役隊 │役隊、營繕、農藝、戒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營繕 │營繕、戒分炊場等依實際│,決議一辦理。 │ │科室雜役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1│ │ │五舍雜役 │100 元;科室雜役、五舍│ │ │六舍雜役 │雜役、六舍雜役、病舍雜│ │ │病舍雜役 │役、補校雜役、美工班、│ │ │補校雜役 │戒分清掃等依實際參與作│ │ │美工班 │業人數每人每月八○○元│ │ │戒分營繕 │。(以固定百分比核發)│ │ │戒分炊場 │獎勵金: │ │ │戒分清掃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委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委二 │合作社雇工:委一、委二│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理髮 │、理髮等依實際參與作業│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卡片室 │人數每人每月 1100 元。│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戒分職餐 │(結算百分比後核發);│決議三辦理。 │ │ │卡片室、戒分職餐依實際│ │ │ │參與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5│ │ │ │50 元。(結算百分比後│ │ │ │核發)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後核發) │ │ ├─────┼───────────┼────────────┤ │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 │ │洗車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二條、三十三條規定。│ │工藝班 │後核發) │二、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頒「│ │烘焙班 │獎勵金: │ 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法│ │戒分農藝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 」。 │ │戒分烘焙 │後核發) │ │ │戒分洗衣 │ │ │ │戒分洗車 │ │ │ ├─────┼───────────┼────────────┤ │搬運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農藝 │每人每月約實發 400 元│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獎勵金: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比│決議二辦理。 │ │ │後核發) │ │ ├─────┴───────────┴────────────┤ │備考 一、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業項│ │ 目時,其日數應扣除之(如戒分營繕,部分日數從│ │ 事農藝作業時。) │ │ 二、本要點經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100 年 1 月 1│ │ 8 日第 3 次監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 │單位 │ 核發種類 │ 核發依據 │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條、三十三條規定。 │ │ │比後核發) │二、依部頒「監所作業勞作│ │ │ │ 金給付辦法」。 │ │ ├──────────┼────────────┤ │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 │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決議二辦理。 │ │ ├──────────┼────────────┤ │ │獎勵金: │依部頒「監所受刑人被告作│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 │比後核發) │ │ ├──────┼──────────┼────────────┤ │清掃(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8 日法 8│ │清掃(二) │總務科雇工:清掃(一│矯字第○○一四七一號「改│ │炊場 │)、清掃(二)、炊場│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 │外役隊 │、外役隊、營繕、農藝│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營繕 │、戒分營繕、戒分炊場│,決議一辦理。 │ │科室雜役 │等依實際參與作業人數│ │ │五舍雜役 │每人每月 1100 元;科│ │ │六舍雜役 │室雜役、五舍雜役、六│ │ │病舍雜役 │舍雜役、病舍雜役、補│ │ │補校雜役 │校雜役、美工班、戒分│ │ │美工班 │清掃等依實際參與作業│ │ │戒分營繕 │人數每人每月八○○元│ │ │戒分炊場 │。(以固定百分比核發│ │ │戒分清掃 │)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 │比後核發) │ │ ├──────┼──────────┼────────────┤ │委一 │一般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委二 │合作社雇工:委一、委│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理髮 │二、理髮等依實際參與│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卡片室 │作業人數每人每月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戒分職餐 │1100元。(結算百分比│決議三辦理。 │ │ │後核發);卡片室、戒│ │ │ │分職餐依實際參與作業│ │ │ │人數每人每月 550 元│ │ │ │。(結算百分比後核發│ │ │ │) │ │ │ │ │ │ │ │獎勵金: │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 │比後核發) │ │ ├──────┼──────────┼────────────┤ │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 │洗車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條、三十三條規定。 │ │工藝班 │比後核發) │二、依據部頒「監所作業勞│ │烘焙班 │ │ 作金給付法」。 │ │戒分農藝 │獎勵金: │ │ │戒分烘焙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戒分洗衣 │比後核發) │ │ │戒分洗車 │ │ │ ├──────┼──────────┼────────────┤ │搬運 │視同勞作金: │依 88 年 12 月 9 日法矯│ │農藝 │每人每月約實發 400 │字第○○一四七一號「改進│ │ │元。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業相│ │ │ │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獎勵金: │決議二辦理。 │ │ │(依實際收入結算百分│ │ │ │比後核發) │ │ ├──────┼──────────┴────────────┤ │備考 │一、總務科雇工部分,如有實際從事非原雇用之作業│ │ │ 項目時,其日數應扣除之(如戒分營繕,部分日│ │ │ 數從事農藝作業時。) │ │ │二、本要點經本監 99 年 11 月 1 日第 23 次監務│ │ │ 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
┌──────────────────────────────┐ │臺灣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 │ 南監德作字第 0941100042 號函 (修正) │ ├─────┬───────┬─────────────┬──┤ │單 位│核 發 種 類│核 發 依 據│備考│ ├─────┼───────┼─────────────┼──┤ │工場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本要│ │ │ (依實際收入結│ 、三十三條規定。 │點經│ │ │算百分比後核發│二、依部頒「監所作業勞作金│本監│ │ │) │ 給付辦法」。 │九十│ │ ├───────┼─────────────┤一年│ │ │視同勞作金 │依法 矯字第○○一四七一號│十月│ │ │ │「改進各監院所辦理收容人作│一日│ │ │ │業相關事宜」會議紀錄議題二│第十│ │ │ │,決議二辦理。 │四次│ │ ├───────┼─────────────┤監務│ │ │獎勵金 │依部頒「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委員│ │ │ (依實際收入結│獎勵金發給辦法」。 │會議│ │ │算百分比後核發│ │通過│ │ │) │ │實施│ ├─────┼───────┼─────────────┤,修│ │清掃 (一) │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 矯字第○○一四七│正時│ │炊 場│總務科雇工: │ 一號「改進各監院所辦理│亦同│ │外 役 隊│依實際參與作業│ 收容人作業相關事宜」 │。 │ │戒治所雜役│每人每月 1100 │ 會議紀錄議題二,決議一│ │ │戒一雜役 │元。 (以固定百│ 辦理。 │ │ │戒二雜役 │分比核發) │二、依本監八十九年第二次監│ │ │戒分營繕 │ │ 務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 │戒分炊場 │ │ 。 │ │ ├─────┼───────┼─────────────┤ │ │代 一│一般勞作金 │一、依法 矯字第○○一四七│ │ │代 二│合作社雇工: │ 一號「改進各監院所辦理│ │ │理 髮│一、代一、代二│ 收容人作業相關事宜」會│ │ │卡 片 室│ 、理髮依實│ 議紀錄議題二,決議三辦│ │ │戒分職餐 │ 際參與作業│ 理。 │ │ │ │ 每人每月 1│二、依本監八十九年第二次監│ │ │ │ 100 元。 (│ 務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 │ │ 結算百分比│ 。 │ │ │ │ 後核發) │ │ │ │ │二、卡片室、戒│ │ │ │ │ 分職餐依實│ │ │ │ │ 際參與作業│ │ │ │ │ 每人每月 5│ │ │ │ │ 50 元。 (│ │ │ │ │ 結算百分比│ │ │ │ │ 後核發) │ │ │ ├─────┼───────┼─────────────┤ │ │本監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二條│ │ │本監洗車 │ (依實際收入結│ 、三十三條規定。 │ │ │戒分洗衣 │算百分比後核發│二、依據部頒「監所作業勞作│ │ │戒分洗車 │) │ 金給付辦法」。 │ │ ├─────┼───────┼─────────────┤ │ │清掃 (二) │視同勞作金 │一、依據法 矯字第○○一四│ │ │搬 運 │一、清掃 (二) │ 七一號「改進各監院所辦│ │ │營 繕 │ 、搬運、營│ 理收容人作業相關事宜」│ │ │農 藝 │ 繕、農藝依│ 會議紀錄議題二,決議二│ │ │科室雜役 │ 實際參與作│ 辦理。 │ │ │五舍雜役 │ 業每人每月│二、依本監八十九年第二次監│ │ │六舍雜役 │ 約實發 400│ 務委員會議紀錄決議辦理│ │ │病舍雜役 │ 元。 │ 。 │ │ │補校雜役 │二、科室雜役、│ │ │ │戒分清掃 │ 五舍雜役、│ │ │ │ │ 六舍 雜役│ │ │ │ │ 、病舍雜役│ │ │ │ │ 、補校雜役│ │ │ │ │ 、戒分清掃│ │ │ │ │ 依實際參與│ │ │ │ │ 作業每人每│ │ │ │ │ 月約實發 3│ │ │ │ │ 00 元。 │ │ │ └─────┴───────┴─────────────┴──┘
┌──────────────────────────────┐ │台灣台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 │ 台灣台南監獄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 │ 南監德作字第 0911100051 號函核定 (修正) │ ├─────┬───────┬──────────┬─────┤ │單 位│核 發 種 類│核 發 依 據│備 考│ ├─────┼───────┼──────────┼─────┤ │工 場│一般勞作金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本要點經本│ │ │ (依實際收入結│ 十二條、三十三條│監九十一年│ │ │算百分比後核發│ 規定。 │十月一日第│ │ │) │二 依部頒「監所作業│十四次監務│ │ │ │ 勞作金給付辦法」│委員會議通│ │ │ │ 。 │過實施,修│ │ │ │ │正時亦同。│ │ ├───────┼──────────┤ │ │ │視同勞作金 │依法矯字第○○一四│ │ │ │ │七一號「改進各監院所│ │ │ │ │辦理收容人作業相關事│ │ │ │ │宜」會議紀錄議題二,│ │ │ │ │決議二辦理。 │ │ │ ├───────┼──────────┤ │ │ │獎 勵 金│依部頒「監所受刑人被│ │ │ │ (依實際收入結│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 │ │算百分比後核發│」。 │ │ │ │) │ │ │ ├─────┼───────┼──────────┤ │ │清掃 (一) │一般勞作金 │一 依法矯字第○○│ │ │炊 場│總務科雇工:依│ 一四七一號「改進│ │ │外 役 隊│實際參與作業每│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 │戒治所雜役│人每月 1100 元│ 人作業相關事宜」│ │ │戒一雜役 │。 (以固定百分│ 會議紀錄議題二,│ │ │戒二雜役 │比核發) │ 決議一辦理。 │ │ │戒分營繕 │ │二 依本監八十九年第│ │ │戒分炊場 │ │ 二次監務委員會議│ │ │ │ │ 紀錄決議辦理。 │ │ ├─────┼───────┼──────────┤ │ │代 一│合作社雇工: │一 依法矯字第○○│ │ │代 二│一 代一、代二│ 一四七一號「改進│ │ │理 髮│ 、理髮依實│ 各監院所辦理收容│ │ │卡 片 室│ 際參與作業│ 人作業相關事宜」│ │ │戒分職餐 │ 每人每月 1│ 會議紀錄議題二,│ │ │ │ 100 元。 (│ 決議三辦理。 │ │ │ │ 結算百分比│二 依本監八十九年第│ │ │ │ 後核發) │ 二次監務委員會議│ │ │ │二 卡片室、戒│ 紀錄決議辦理。 │ │ │ │ 分職餐依實│ │ │ │ │ 際參與作業│ │ │ │ │ 每人每月 5│ │ │ │ │ 50 元。 (│ │ │ │ │ 結算百分比│ │ │ │ │ 後核發) │ │ │ │ │ │ │ │ ├─────┼───────┼──────────┤ │ │本監洗衣 │一般勞作金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三│ │ │本監洗車 │ (依實際收入結│ 十二條、三十三條│ │ │戒分洗衣 │算百分比後核發│ 規定。 │ │ │戒分洗車 │) │二 依據部頒「監所作│ │ │ │ │ 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 │ │ 」。 │ │ ├─────┼───────┼──────────┤ │ │清掃 (二) │視同勞作金 │一 依據法矯字第○│ │ │搬 運│一 清掃 (二) │ ○一四七一號「改│ │ │營 繕│ 、搬運、營│ 進各監院所辦理收│ │ │農 藝│ 繕、農藝依│ 容人作業相關事宜│ │ │科室雜役 │ 實際參與作│ 」會議紀錄議題二│ │ │五舍雜役六│ 業每人每月│ ,決議二辦理。 │ │ │舍 │ 約實發 400│二 依本監八十九年第│ │ │雜 役│ 元。 │ 二次監務委員會議│ │ │病舍雜役 │二 科室雜役、│ 紀錄決議辦理。 │ │ │補校雜役 │ 五舍雜役、│ │ │ │戒分清掃 │ 六舍 雜役│ │ │ │ │ 、病舍雜役│ │ │ │ │ 、補校雜役│ │ │ │ │ 、戒分清掃│ │ │ │ │ 依實際參與│ │ │ │ │ 作業每人每│ │ │ │ │ 月約實發 3│ │ │ │ │ 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