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受刑人作業勞作金、視同作業勞作金、獎勵金核發要點 2二、總務科視同作業:
(一)單位及雇工費用:
1.本監炊場,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2.清掃、營繕、農藝、外役隊、戒治分監炊場及六甲分監視同作業
單位,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3.戒治分監農營組: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但六至八月芒果季節時,每月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二十天,其他則
每月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二天,參與農作自營作業之勞作金依自營
作業「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4.科室(教區)、八教區(含看護視同作業)、補校、戒治分監宗
教班之服務員,和美工班及代表機關參賽或表演者,每人每月新
臺幣八百元,並以日數換算。
(二)一般勞作金:依「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規定計算核發。
(三)獎勵金:依「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規定從實審核
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