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6
六、若因意外重大傷害必須戒護住院或後送臺灣本島時,本監相關人員應
    主動連繫交通工具,並通知收容人家屬。
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修正
6
六、若因意外重大傷害必須戒護住院或後送臺灣本島時,本監相關人員應
    主動連繫交通工具,並通知收容人家屬。
民國 94 年 08 月 02 日修正
6
六、若因意外重大傷害必須戒護住院或後送臺灣本島時,本監相關人員應
    主動連繫交通工具,並通知收容人家屬。
民國 87 年 12 月 01 日訂定
6
六  若因意外重大傷害必須戒護住院或需後送臺灣本島發,本監相關人員
    應主動連繫交通工具,並通知收容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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