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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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4
肆 藥品類: 一 送入藥品應附醫院診斷書、處方箋及該院領用藥品 (不得拆封) 交由 衛生課核驗後,依劑量管制服用。 二 收容人如需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診斷,開具處方後,始准依處 方代購。
民國 88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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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藥品類: 一 送入藥品應附醫院診斷書、處方箋及該院領用藥品 (不得拆封) 交由 衛生課核驗後,依劑量管制服用。 二 收容人如需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診斷,開具處方後,始准依處 方代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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