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8
八、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以接見次數乙次計。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8
八、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以接見次數乙次計。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8
八 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以接見次數乙次計。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