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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1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3
三、辦理接見:
(一)被告每日接見一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一、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3 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三、2 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四、1 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民國 94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3
三、辦理接見:
(一)被告每日接見一次 (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
(二)受刑人依級別: (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
      一、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3 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 (不限制隔日接見) 。
      三、2 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 (不限制隔日接見) 。
      四、1 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訂定
3
三  辦理接見:
 (一) 被告每日接見一次 (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
 (二) 受刑人依級別: (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
      一  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  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 (不限制隔日接見) 。
      三  二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 (不限制隔日接見) 。
      四  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 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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