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7: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1
一、觀察勒戒人出所部分之勒戒費收取:
(一)由保管股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金
      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即繕
      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二)下班前與保管股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庫
      。
(三)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
一、觀察勒戒人出所部分之勒戒費收取:
(一)由保管股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金
      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即繕
      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二)下班前與保管股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庫
      。
(三)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
民國 89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1
一  觀察勒戒人出所部份之勒戒費收取:
    (1) 由保管組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
        金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
        即繕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2) 下班前與保管組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
        庫。
    (3) 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