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監獄接見窗口寄物注意事項 6
六 受戒治人除表列之日用品可寄送外,飲食不得送入。
民國 92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6
六 受戒治人除表列之日用品可寄送外,飲食不得送入。
民國 91 年 07 月 17 日訂定
6
六 受戒治人除表列之日用品可寄送外,飲食不得送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