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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訓練班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4
四  院外實習學生以訓練班之學生,且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1 累進處遇已晉升至三等以上者。
    2 平時學習態度積極認真,言行正常者。
    3 非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4 非二次以上入院或有四次以上之犯罪行為者。
    5 最近四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
    6 無其他犯罪在偵審中者。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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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院外實習學生以訓練班之學生,且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1 累進處遇已晉升至三等以上者。
    2 平時學習態度積極認真,言行正常者。
    3 非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4 非二次以上入院或有四次以上之犯罪行為者。
    5 最近四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
    6 無其他犯罪在偵審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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