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5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接見須知 5
五 接見少年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形經主任許可者得於 本所適當場所行之。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5
五 接見少年應在接見室為之但因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形經主任許可者得於 本所適當場所行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