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1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人親屬送入菜餚、物品規定 2
二  依法務部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民國 91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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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依法務部 85 監決字第一八三七四號函辦理如左:
 (一) 禁止非接見親屬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二)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三)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屬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
      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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