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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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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公文稽催要點 12
十二 公文時效管制員收到前條「副聯」後應與「正聯」核對,無誤後即 銷案;如逾第四點期限者,應填寫「公文催辦回復單」 (如附件二 ) 稽催。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訂定
12
十二 公文時效管制員收到前條「副聯」後應與「正聯」核對,無誤後即 銷案;如逾第四點期限者,應填寫「公文催辦回復單」 (如附件二 ) 稽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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