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6
六、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一
    律支給二分之一膳雜費 (如供應二餐以上者,應不得報支。) 。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6
六、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一
    律支給二分之一膳雜費 (如供應二餐以上者,應不得報支。) 。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6
六  參加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一
    律支給二分之一膳雜費 (如供應二餐以上者,應不得報支)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