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員工出差報支旅費要點 3
三、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三、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
民國 90 年 01 月 01 日訂定
3
三  員工至轄外出差,新竹縣 (含新竹縣) 以南、台南縣 (含台南縣) 以
    北,以一天差計;台北縣 (市) 、桃園縣、高雄縣 (市) 、宜蘭、基
    隆以二天差計;台東縣、花蓮縣以三天差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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