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當事人閱覽行政資訊及卷宗須知 7
七、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7
七、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民國 90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7
七  閱覽室內之各項器材及設備須妥善使用,如因使用人操作不當而導致
    故障、毀損,應負維修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