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本會執掌如下:
 (一) 充分考量設校目標、學校條件、學校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
      相關因素,以國中部課程為規畫範籌,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輔導資
      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學校課程計畫。
 (二)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至少包涵:「學年/學期學習目標
      、單元活動主題、單元學習目標、對應能力指標、時數、評量方法
      」等項目,且應融入有關矯正、輔導、法治、兩性、環境、資訊、
      家政、人權、生涯發展等重大議題。
 (三) 統整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發展學校課程計畫。
 (四) 應於每學期 (年) 開學前一週,擬定該學期 (年) 學校課程計畫。
 (五) 擬定「選用教科用書辦法」初稿,送校務會議決議。
 (六) 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七) 決定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學習節數。
 (八) 決定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九)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十) 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十一) 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十二) 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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