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者。 (三)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四)其他原因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
九、前第八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其他特殊事由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
八、前第七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其他特殊事由經打報告提出申請核准者。
八、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 違反監規者。 (二)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 其他特殊事由經打報告提出申請核准者。
九、前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 違反監規者。 (二)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 其他特殊事由者。
八、前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1 違反監規者。 2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3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報考進修學校者。 4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5 其他特殊事由者。
八 前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 違反監規者。 (二)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庭、移監、期滿、報考進修學校者。 (四)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 其他特殊事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