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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7:3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9
九、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者。
(三)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四)其他原因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9
九、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者。
(三)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四)其他原因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9
九、前第八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其他特殊事由經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8
八、前第七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違反監規者。
(二)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其他特殊事由經打報告提出申請核准者。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8
八、前條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 違反監規者。
 (二)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 其他特殊事由經打報告提出申請核准者。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9
九、前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 違反監規者。
 (二)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就讀進修學校者。
 (四)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 其他特殊事由者。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8
八、前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1 違反監規者。
    2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3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監、移監、期滿、報考進修學校者。
    4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5 其他特殊事由者。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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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前點之特殊事由臚列如下:
 (一) 違反監規者。
 (二) 經被遴選擔任服務員或雜役者。
 (三) 因假釋出監、借提出庭、移監、期滿、報考進修學校者。
 (四) 因患病致不能上課者,應提出診斷證明。
 (五) 其他特殊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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