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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5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5
五、才藝班成員已原有學員優先擇取,如有缺額須遞補成員情形,以候補
    學員依序遞補,如遞補後仍有缺額情形,則俟下次才藝班成員遴選月
    份再補足,其審核程序仍應依第三條規定審核之。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5
五、才藝班成員已原有學員優先擇取,如有缺額須遞補成員情形,以候補
    學員依序遞補,如遞補後仍有缺額情形,則俟下次才藝班成員遴選月
    份再補足,其審核程序仍應依第三條規定審核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4
四、才藝班成員除自願留班外,如有缺額須遞補成員情形,以候補學員依
    序遞補,如遞補後仍有缺額情形,則俟下次才藝班成員遴選月份再補
    足,其審核程序仍應依第三點規定審核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4
四、才藝班成員除自願留班外,如有缺額須遞補成員情形,以候補學員依
    序遞補,如遞補後仍有缺額情形,則俟下次才藝班成員遴選月份再補
    足,其審核程序仍應依第三條規定審核之。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5
五、才藝班成員除自願留班外,如有缺額須遞補成員情形,以候補學員依
    序遞補,如遞補後仍有缺額情形,則俟下次才藝班成員遴選月份再補
    足,其審核程序仍應依前點審核之。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5
五、自願參加者經遴選核准後得於該班課程結束後再行報名參加下一期之
    同一班別,其審核程序仍應依前點審核之。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5
五  自願參加者經遴選核准後,得於該班課程結束後再行報名參加下一期
    之同一班別,其審核程序仍應依前點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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