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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6:01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才藝班實施要點 12
十二、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12
十二、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民國 100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11
十一、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1
十一、各類才藝班其上課期別及其期間視教學課程之需要,彈性訂定之。
民國 93 年 09 月 06 日修正
12
十二、各類才藝班之收容人於該期別結束後,得依「臺灣臺南監獄收容人
      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11
十一、各類才藝班之收容人於該期別結束後,得依「臺灣臺南監獄收容人
      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91 年 08 月 09 日訂定
11
十一  各類才藝班之收容人於該期別結束後,經指導老師提出具體事證且
      評定為前三名者,依文康獎勵辦法中之全監性獎勵方式予以敘獎;
      以個人方式舉行個展、個人表演成績優異者,得頒發獎狀乙紙,增
      給成績分數總分○‧五分;如以團體發表成果者,個人分別增給成
      績分數總分○‧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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