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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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水電設備管理要點 17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17
十七、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民國 90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17
十七 全所各地面及屋頂蓄水池,應每半年清洗一次,保持水質清新,以 維飲水之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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