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0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 5
五、本所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5
五、本所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
民國 82 年 11 月 17 日訂定
5
五 本所顧問為無給職。但如出席諮商會議時,得酌支出席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