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2
二、由於收容人申訴案件涉及層面廣,為期凡事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
    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
    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修正
2
二、由於收容人申訴案件涉及層面廣,為期凡事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
    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
    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2
二、由於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時,其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
    毋往毋縱,避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
    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民國 90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2
二  由於收容人申訴遭遇苦難時,其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
    毋往毋縱,避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
    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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