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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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3
三 非公務有關之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3
三 非公務有關之文件,不得使用傳真機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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