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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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2
二 對於設有傳真機之課室,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及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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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設有傳真機之課室,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及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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