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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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1
一 為配合本所實際業務需要,依據本所「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第十七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民國 90 年 07 月 2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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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配合本所實際業務需要,依據本所「公務機密維護規定」第十七點 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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