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0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辦理假釋、撤銷假釋及相關規定事項 3
參  受刑人在監處遇
一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
    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累進處遇分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
    進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處遇由嚴漸次從寬,以達監獄行刑之目
    的。
二  累進處遇方法即依行刑累進處條例之規定。
三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得視其身
    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處遇。和緩處遇,以下列受刑人為限,並應
    報請法務部核備。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2、心神
    喪失、精神耗弱或智力低下者。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
    生活者。4、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
    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民國 90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3
參  受刑人在監處遇
一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
    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累進處遇分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
    進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處遇由嚴漸次從寬,以達監獄行刑之目
    的。
二  累進處遇方法即依行刑累進處條例之規定。
三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得視其身
    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處遇。和緩處遇,以下列受刑人為限,並應
    報請法務部核備。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2、心神
    喪失、精神耗弱或智力低下者。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
    生活者。4、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
    和緩處遇之必要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