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入監前置作業 一 依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得令入相當處所 ,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二 依刑法九十一條之一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 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之罪 者,於裁判前應經鑑定有無施以治療之必要。有施以治療之必要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