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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3: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寄送圖書雜誌檢查要點 3
三、寄(送)入圖書雜誌之處理流程:
(一)接見室送入者:
      1.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之圖書雜誌,經承辦人員登錄及檢查無
        夾藏違禁物品後,於當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分時,將送入之圖書雜
        誌轉送教化科承辦人員簽收並審查內容。
      2.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經教化科審查合格者,於加蓋「圖書檢查
        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
        。
(二)以郵包寄入者:
      1.凡以包裹方式寄入之圖書雜誌,收容人皆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
        請,載明寄入之書名、數量及檢附包裹明細單(如向出版商訂購
        者需附劃撥單)。報告經核准後,收容人將包裹明細單寄回家屬
        ,家屬按包裹明細單之內容郵寄,而郵寄時,該包裹明細單需黏
        貼於郵包封面。
      2.寄入之郵包先行檢視其外包裝是否黏貼包裹明細單。未黏貼者,
        逕予退回原寄件人;已黏貼者,於查明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及場
        舍單位並逐筆登錄後,分送至各教區。而寄入之包裹經收受收容
        人具領後,當面拆封檢查。
      3.經檢查寄入之書名、數量,如與包裹明細單登載內容相符,且無
        夾藏不法或違禁物品者,轉送教化科施以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於加蓋「圖書檢查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
        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但如寄入之圖書雜誌與包裹明細單登載
        內容不符者,由機關附具體理由退回,收受收容人自付郵資寄回
        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
        以銷毀。
    前項又如涉及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寄送書籍因規定無法送入或收容人以書面拒絕收受時,本監將予退回
    送入人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修正
3
三、寄(送)入圖書雜誌之處理流程:
(一)接見室送入者:
      1.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之圖書雜誌,經承辦人員登錄及檢查無
        夾藏違禁物品後,於當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分時,將送入之圖書雜
        誌轉送教化科承辦人員簽收並審查內容。
      2.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經教化科審查合格者,於加蓋「圖書檢查
        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
        。
(二)以郵包寄入者:
      1.凡以包裹方式寄入之圖書雜誌,收容人皆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
        請,載明寄入之書名、數量及檢附包裹明細單(如向出版商訂購
        者需附劃撥單)。報告經核准後,收容人將包裹明細單寄回家屬
        ,家屬按包裹明細單之內容郵寄,而郵寄時,該包裹明細單需黏
        貼於郵包封面。
      2.寄入之郵包先行檢視其外包裝是否黏貼包裹明細單。未黏貼者,
        逕予退回原寄件人;已黏貼者,於查明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及場
        舍單位並逐筆登錄後,分送至各教區。而寄入之包裹經收受收容
        人具領後,當面拆封檢查。
      3.經檢查寄入之書名、數量,如與包裹明細單登載內容相符,且無
        夾藏不法或違禁物品者,轉送教化科施以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於加蓋「圖書檢查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
        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但如寄入之圖書雜誌與包裹明細單登載
        內容不符者,由機關附具體理由退回,收受收容人自付郵資寄回
        或繳交保管,如因機關內保管空間有限,在取得其書面同意後予
        以銷毀。
    前項又如涉及有刑事不法嫌疑者,機關應將相關事證函送該管檢察機
    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查。
    寄送書籍因規定無法送入或收容人以書面拒絕收受時,本監將予退回
    送入人告知退回之具體理由。
    前項財物之送入人經通知後拒絕領回、逾期未領回,或無法聯繫本人
    領回者,本監將於內部網站公告六個月,屆滿後仍無人領取時,該財
    物歸屬國庫或會同政風室予以銷毀。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3
三、寄(送)入圖書雜誌之處理流程:
(一)接見室送入者:
      1.收容人家屬由接見室送入之圖書雜誌,經承辦人員登錄及檢查無
        夾藏違禁物品後,於當日下午 16:30 時,將送入之圖書雜誌轉
        送教化科承辦人員簽收並審查內容。
      2.送入圖書雜誌之內容,經教化科審查合格者,於加蓋「圖書檢查
        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
        。
(二)以郵包寄入者:
      1.凡以包裹方式寄入之圖書雜誌,收容人皆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申
        請,載明寄入之書名、數量及檢附包裹明細單(如向出版商訂購
        者需附劃撥單)。報告經核准後,收容人將包裹明細單寄回家屬
        ,家屬按包裹明細單之內容郵寄,而郵寄時,該包裹明細單需黏
        貼於郵包封面。
      2.寄入之郵包先行檢視其外包裝是否黏貼包裹明細單。未黏貼者,
        逕予退回原寄件人;已黏貼者,於查明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及場
        舍單位並逐筆登錄後,分送至各教區。而寄入之包裹經收受收容
        人具領後,當面拆封檢查。
      3.經檢查寄入之書名、數量,如與包裹明細單登載內容相符,且無
        夾藏不法或違禁物品者,轉送教化科施以內容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於加蓋「圖書檢查戳章」後,由承辦檢查人員轉送各教區教
        誨師,發予收受收容人。但如寄入之圖書雜誌與包裹明細單登載
        內容不符者,由收受收容人自付郵資寄回或繳交保管,又如涉及
        夾藏不法物品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夾藏違禁物品者,則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3
三、本要點檢查流程如后:
    1.由接見室送入之書籍於每日下午十六時卅分送達教化科,經檢查如
      無違反本要點之書報雜誌,則蓋用圖書檢查章,並最遲於廿四小時
      內送請教區教誨師轉發收容人簽收(如遇次日為例假日時,則於第
      一個上班日收封前辦理完畢)。
    2.由郵包寄人之書籍經戒護科內勤人員核對包裏申請單之內容,並登
      錄書報雜誌名稱、數量後交由教化科檢查,經檢查如無違反本要點
      之書報雜誌,則依前項辦理。
    3.經檢查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書報雜誌,除登錄於「違禁書刊審查處理
      簿」,並依行政流程於三日內辦埋自費寄回或交由本監公開銷毀。
民國 90 年 04 月 02 日修正
3
三  本要點檢查流程如后:
    1 由接見室送入之書籍於每日下午十六時卅分送達教化科,經檢查如
      無違反本要點之書報雜誌,則蓋用圖書檢查章,並最遲於廿四小時
      內送請教區教誨師轉發收容人簽收 (如遇次日為例假日時,則於第
      一個上班日收封前辦理完畢) 。
    2 由郵包寄人之書籍經戒護科內勤人員核對包裏申請單之內容,並登
      錄書報雜誌名稱、數量後交由教化科檢查,經檢查如無違反本要點
      之書報雜誌,則依前項辦理。
    3 經檢查如有違反本要點之書報雜誌,除登錄於「違禁書刊審查處理
      簿」,並依行政流程於三日內辦埋自費寄回或交由本監公開銷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