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受刑人經過遴用參加監外作業,應施用聯鎖。
六 受刑人經過遴用參加監外作業,應施用聯鎖,其殘刑三個月以下者; 施用滿一個月,其殘刑未滿三個月者,施用滿一星期,並恪遵所規行 狀良好,無脫逃之虞者,得覓具殷實店保,申請解除聯鎖。惟受刑人 入所後行狀良好,未有違規紀錄,且無脫逃之虞,經各級管教人員審 核簽請 所長核准者,不受施用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