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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08:2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候補檢察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實施要點 3
三、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
    ,並參與輪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
    等)。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條之案件為原則。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訂定
3
三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
    ,並參與輪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 (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
    等) 。所輪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
    條之案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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