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 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 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移送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