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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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6-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挪作他用,指無故作不正當之使用。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6- 2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之挪作他用,指無故作不正當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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