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1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3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