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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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3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民國 88 年 07 月 14 日訂定
第 3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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