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2: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
      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
      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四項所定情形,依其規
      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正時
      ,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
      成英譯之法規及行政規則,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但法規內容
      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有關者,應於該法規制(訂)定或修正
      公(發)布之日起二個月或經展延之期限內為之。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編制表: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
      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
      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
      ,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
      意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至
      總統府公報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三)命令: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接
      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應譯為英文或有必要譯為英
      文者,除有全國法規英譯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情形
      ,依其規定時程辦理外,各機關應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
      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之日起三個月或經其上級機關同
      意展延之期限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5
伍、法規資料建置之方式及配合事項
一、法規資料建置方式如下:
(一)憲法:由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
      擷取。
(二)法律:工作小組至總統府公報擷取後,由各機關於制定、修正或廢
      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以下簡稱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命令:工作小組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以下簡稱公報資訊網)介接
      資料後,由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
      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四)第一類行政規則:各機關於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下達後五個工作
      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五)第二類行政規則: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關於
      訂定、修正或廢止發布後五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
(六)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工作小組至公報資訊網介接資料後,由各機
      關於開始預告後三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網站辦理確認作業。
(七)英譯法規及行政規則: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應
      於該法規及行政規則制(訂)定或修正時,自公(發)布(分行)
      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規,至通報網站辦理通報作業
      。
二、配合事項:每月十日前,各機關應於通報網站以建置之法規資料,製
    作法規異動月報表。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2
貳、法規通報作業
一、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
          要、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四) 英譯法規:
      中央法規及行政規則,經各機關擇定應英譯者。
二、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
          統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
          或人員,於憲法、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
          ,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
          發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為須否英譯之
          通報。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布或下達後五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並應
      為須否英譯之通報。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四) 英譯法規:
      1 、中央法規:
          各機關就經擇定應予英譯之中央法規,應於該法規制 (訂) 定
          或修正時,自公 (發) 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法
          規,登載於通報網站。
      2 、行政規則:
          各機關經擇定應英譯之行政規則,應於該行政規則訂定或修正
          時,自發布或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將已完成英譯之行政規則
          ,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配合事項:
 (一) 各機關主管之中央法規如有另定施行日期者,應於指定施行日期時
      ,副知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
      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予工作小組。
 (三)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2
貳  法規通報作業
一  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各機關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或研擬下列法規資料時
    ,應依該法規通報作業方式,通報至「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網站」 (
    以下簡稱通報網站)  (http://sendlaw.moj.gov.tw/) ;其通報作業
    格式、方式及流程,依通報網站操作手冊之規定: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
      2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3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
 (二) 行政規則:
      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及一體適用於各機關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行政規則。
 (三) 法規命令草案:
      指各機關研擬之法規命令草案。
二  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中央法規: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統
        府公報取得,登載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
        員,於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時公布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
        報網站。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命令時,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於發
        布日後三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二) 行政規則: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 (停止適用) 行政規則時,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人員,於發文後七個工作日內,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 法規命令草案:
      各機關擬訂之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或第一百五
      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踐行草案預告程序者,得指
      定專責單位或人員,登載於通報網站。
三  配合事項:
 (一) 除二 (三) 規定之法規命令草案外,各機關應依通報網站通報之法
      規資料製作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並副送一份
      予工作小組。
 (二) 各機關發行之公報,應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2
貳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
一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範圍
 (一) 憲法。
 (二) 法律: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所稱之法、律、條例、通則。
 (三) 命令:
      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稱之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
      標準、準則。
二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方式
 (一) 作業時點:
      1 憲法、法律:
        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自總統
        府公報取得,張貼於最新訊息區,各機關不需通報。
      2 命令: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以「法規發布預告書函」 (
        附件一) 及「法規發布書函」 (附件二) ,函送工作小組。
 (二) 命令之通報方式:
      各機關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時,應透過公文電子交換機制或紙本
      公文傳遞等二種方式,將法規資料通報至工作小組。
      1 公文電子交換機制:
        透過公文電子交換之機制,將公文併法規資料電子檔通報至工作
        小組。
      2 紙本公文傳遞:
        如未透過公文電子交換機制通報時,則以一般公文傳遞方式,將
        紙本公文及其法規資料 (含電子檔) 函送至工作小組。電子檔可
        以磁片方式隨文函送或註明以 E-mail 方式傳送。
 (三) 配合事項:
      1 各機關按月將法規異動月報表陳報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時,請提供
        一份予工作小組,其方式並得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
      2 各機關如有發行公報、法規彙編時,請提供一份予工作小組。如
        有電子檔時,亦同。
三  中央法規通報標準格式
    各機關應依本規範所訂之標準格式,於法規發布時,將法規資料電子
    檔隨 XML  公文或紙本公文,擇一通報至工作小組。但於法規廢止時
    ,僅需提供 XML  公文或紙本公文,不需提供法規資料電子檔。
 (一) 法規資料電子檔格式:
      1 XML 格式:
        XML 格式未訂定以前,依下列 2、3 所規定之格式,隨 XML  公
        文通報至工作小組。
      2 Word Doc  檔:
        微軟 Word 文書編輯軟體 (Word 95 以上版本) 所產生之檔案。
      3 純文字檔 (Text) :
        由公文系統或各種文書編輯軟體轉出之純文字檔。
 (二) 法規資料電子檔內容:
      1 檔案名稱:
      (1) 命名原則:
          由「法規名稱」及「發布日期之月日」組成。
          甲  法規名稱:
              以八個中文字 (16位元) 為限。如有超過,應自行簡化。
          乙  發布日期之月日:
              以定長之四碼阿拉伯數字表示之。其中「月」使用二碼,
              如四月,則以 04 表示;「日」使用二碼,如八日,則以
              08  表示。
      (2) 依上述命名原則,其檔案名稱超過 20 位元 (Bytes)  時,應
          簡化法規名稱之字數,發布日期之月日,則應完整保留。
      (3) 舉例說明: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
          辦法」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八日發布施行為例,其檔名為:資
          訊業務委外辦法 0408 。
      2 法規名稱:
        檔案內容第一行應記載法規名稱全名。
      3 法規內容:
      (1) 法規為新訂案時,提供全部條文內容。
      (2) 法規為修正案時,依修正情形提供條文內容。
          甲  全案修正:提供全部條文內容。
          乙  部分條文及少數條文修正:提供修正 (含刪除) 、新增之
              條文內容。
四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流程
    中央法規通報作業流程圖
    ┌───────┐                  ┌──────────┐
    │主管機關訂定、│                  │    圖示說明        │
    │修正或廢止法規│                  │◎  表示由電腦自動處│
    └───┬───┘                  │    理              │
            ↓                          │△  表示由印表機產生│
    ┌───────┐                  │    紙本文件        │
  *│機關單位公文作│                  │*  表示人工處理    │
    │業程序        │                  │                    │
    └───┬───┘                  └──────────┘
            ↓
    ┌───────┐    ┌─────┐
    │應公布於全國法│否  │          │
  *│規資料庫入口網├─→│  結束    │
    │站            │    │          │
    └───┬───┘    └─────┘
          是↓
    ┌───────┐否
    │可電子公文交換├─────┐
  *│?            │          │
    └───┬───┘          │
            │                  ↓
          是│       △   ┌─────┐
            ├────→  │列印紙本  │
            │            └─────┘
            ↓
    ┌───────┐    ┌─────────┐
  ◎│透過電子公文交│    │承辦人員將列印之紙│*
    │換機制遞送    │    │本公文及電子檔寄出│
    └───┬───┘    └────┬────┘
            │                      │
            └─────┬─────┘
                        │
                        ↓
                ┌────────┐
                │全國法規資料庫工│
                │作小組          │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