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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全國法規電腦處理作業規範 10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
    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10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總處、署(以下簡稱各部
    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民國 95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10
拾、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或確認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以下簡稱各
    部會)。
三、考核範圍:
(一)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或確認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工作小組得會同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督導小組人員,依各部會於通
      報網站製作之法規異動月報表、行政院公報之介接情形及其他相關
      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或確認情形之查核。
(二)各部會及其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開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或確認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將查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
    建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民國 92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7
柒、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之完整性及時效性。
 (三) 各部會及對所屬機關辦理自行查核之成效。
四、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及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
      報之狀況,由各部會辦理自行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
      核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民國 91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7
柒  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  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  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  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情形。
 (三) 各部會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之成效。
四  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
      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之狀況,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
      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  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  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訂定
8
捌  各機關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作業
一  關於電子法規建置及通報之考核擬議,由工作小組辦理之。
二  考核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院、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
    部會) 。
三  考核範圍:
 (一) 各部會法規網站建置及維護情形。
 (二) 各部會主管法規通報情形。
 (三) 各部會對所屬機關辦理查核之成效。
四  考核方式
 (一) 工作小組得依各部會公報、法規異動月報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填送之「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機關法規建置與通報執行結果檢
      討表」 (附件五) 及其他相關資料,每年辦理法規網站建置及通報
      情形之查核。
 (二) 各部會對於所屬各機關法規資料在網站公布之情形及法規資料通報
      之狀況,由各部會自行辦理查核,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查核
      結果函送工作小組。
五  工作小組應將相關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並副知各部會,並得視需要建
    議行政院轉知相關部會依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六  工作小組應將各部會應改進之缺失事項,列入次年度再行考核之範圍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