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業務範圍之核分基準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工作項目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
三、各政風機構列入績效評比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預防工作。 (二)查處工作。 (三)評價項目。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政風預防及查處工作項目、核分基準及審核說 明,由法務部政風司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評價項目之核分基準,分由法務部政風司及中部辦公室 定之。
二、評比範圍: (一) 本要點適用於各級政風機 (關) 構。 (二) 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係指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 院及各部、會、行、處、局、署、院、院轄市政府之政風機構) 由 法務部政風司 (以下簡稱「政風司」) 直接評比;非主管機關政風 機構由上一級或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機關特性參照本要點各項原則 授權或部分授權規劃辦理評比。
一 查處工作部分: (詳參附件一) (一) 部分項目核分酌予調升,以鼓勵發掘重大貪瀆、洩密及保防案件。 (二) 增列「蒐報機關重大採購或許可案件資料表」乙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