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5五 請調應填具請調服務地區人員名冊 (格式如附表) ,並檢具證明文件
經現職機關政風主管查核屬實。其現職與擬任職缺,同屬相同主管機
關政風機構者,由該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負責協調後報本部核派;其主
管機關政風機構不同者,由現職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將請調服務地區人
員名冊彙整,除情形急迫者,得隨時辦理外,於每年二、八月底前函
報本部統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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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政風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人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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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出生│服務機│現職│現敘│學經歷│申請│戶籍│
│ │證統│年月│關及職│年資│職等│考試三│調任│地 │
│ │號 │日 │務 │ │ │年考績│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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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調│ │
│原因│ │
│ (附│ │
│證明│ │
│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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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上級│ │直屬│ │本人│ │
│政風│ │政風│ │政風│ │簽章│ │
│機構│ │機構│ │機構│ │ │ │
│主管│ │主管│ │主管│ │ │ │
│核章│ │核章│ │核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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