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各機關政風佐理人員依本要點請調服務地區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 件。但調任現職後因父母、子女或配偶重大傷病或死亡等特殊情形, 基於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不在此限: (一) 任現職滿一年以上;原自願調至他縣市服務,再申請調回者,需任 現職滿二年以上。 (二) 最近一年考績列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