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1.16 05:53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政風機構佐理人員請調服務地區作業要點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8 年 11 月 25 日訂定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辦理政風佐理人員請調不同縣市服務地區 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