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選舉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 第一階段:將全國政風機構劃分為十個選舉區,每一選舉區指定一 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選務工作,由所屬政風人員以不記名選舉 方式,直接產生委員候選人一名。 (二) 第二階段:由法務部政風司辦理十位委員候選人互選,產生五名票 選委員。互選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三名為限,以得票數較 多者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並得依票數及抽籤結果排 定候補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