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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2:0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 5
五、本部廉政署或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時,應依陞遷序列表、評分標
    準表有關規定並參酌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
    部統籌辦理陞遷,並得由本部廉政署或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
    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同一陞遷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
    甄審程序。
    前項陞遷作業,得因業務需要,將職缺公開上網公告徵才三個上班日
    以上,就應徵者資料彙整後,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
    造列名冊,辦理陞遷作業。公告時亦得視職缺需求,敘明經陞任或遷
    調該職缺者,於一定年限內不得再依本項作業方式遷調其他同一陞遷
    序列之職務。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表,由本部另定之。
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5
五、本部廉政署或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時,應依陞遷序列表、評分標
    準表有關規定並參酌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
    部統籌辦理陞遷,並得由本部廉政署或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
    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同一陞遷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
    甄審程序。
    前項陞遷作業,得因業務需要,將職缺公開上網公告徵才三個上班日
    以上,就應徵者資料彙整後,分別情形,依積分高低順序或資格條件
    造列名冊,辦理陞遷作業。公告時亦得視職缺需求,敘明經陞任或遷
    調該職缺者,於一定年限內不得再依本項作業方式遷調其他同一陞遷
    序列之職務。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第一項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表,由本部另定之。
民國 95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5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應依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有關規定並參酌
    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必
    要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
    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程序。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第一項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表,由本部另定之。
    政風人員免職 (不含屆齡退休、資遣) 案,應報本部就其出缺職務,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陞遷事宜。
民國 90 年 04 月 20 日訂定
5
五  各機關政風機構職務出缺,應依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有關規定並參酌
    機關業務特性、人員專長與地區人員意願,由本部統籌辦理陞遷,必
    要時得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薦適當人選,併同辦理甄審。但屬
    同一序列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程序。
    本部部長對政風人員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
    得退回重行辦理甄審。
    前項政風人員陞遷序列表與評分標準,由本部另定之。
    政風人員免職 (不含屆齡退休、資遣) 案,應報由本部同意後依有關
    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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